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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章程

http://www.sport.org.cn/ 2010-03-10 12:02:00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章程

  (200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称缩写:CT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是国际铁人三项联盟、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其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科研人员和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人士,指导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并遵守国际铁人三项联盟、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包括铁人两项、冬季铁人三项、冬季铁人两项、铁人多项运动、室内铁人三项等)的发展,采取国家指导、重点扶持、社会兴办、公办民助的形式,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有关部门,运用比赛杠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2.拟定本项目竞赛管理制度,制修定铁人三项竞赛规则、裁判法、赛事操作手册和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3.按照有关规定主办或承办国内外竞赛;

  4.领导和管理及国家铁人三项队伍的集训、科研,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组织的会议、培训、竞赛、训练、科研等各项活动;

  5.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业务交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6.考核和审查铁人三项国家级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

  7.宣传和普及铁人三项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学生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铁人三项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铁人三项运动开展较好,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4.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运动队和各地区协会、俱乐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可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比赛、训练、培训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结;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奖励与处分

  1.对为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本协会将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2.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和后果,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3.凡在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给予的各项任务,或在2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出协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单位会员选派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和职务的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由全国委员会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协会主席召集与主持。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只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全国委员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委员、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体育界及铁人三项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2.会费;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或由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经其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会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过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于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