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简称:中铁协。英文名称为CHINA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TSA。
铁人三项是以游泳、自行车、跑步为主的相关多项运动(包括铁人三项、长距离铁人三项、短距离铁人三项、骑跑两项、水陆两项、冬季铁人三项、越野铁人三项、越野铁人两项、室内铁人三项、伤残人铁人三项等)的统称。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爱好、支持和从事铁人三项及相关多项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铁人三项比赛活动,以及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的唯一合法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行业内所有从业人员以及关心支持铁人三项运动的各界人士,促进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加强行业内以及本协会与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各国家地区铁人三项协会、各类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并遵守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协同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承办、审核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铁人三项赛事活动,批准、备案、指导各类地方性铁人三项赛事活动,不断提高铁人三项赛事运营和组织管理水平。
(四)负责铁人三项国家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国家铁人三项队集训,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与活动。
(五)负责行业内人才培养工作。组织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训练营、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加强业务交流,提高运动技术和业务知识水平。
(六)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铁人三项国际健将和健将运动员、国家级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注册管理和资格审查。
(七)大力推广和普及铁人三项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铁人三项运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校园铁人三项运动的开展,改善青少年体质状况,培养青少年意志品质。
(八)负责行业内反兴奋剂工作。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铁人三项运动的反兴奋剂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兴奋剂检查。执行体育主管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
(九)组织、协调铁人三项运动的新闻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铁人三项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资料。对由本协会主办、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录播权。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入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等各类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承办以上组织委托举办的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与活动;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会议、培训、训练、科研等各类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铁人三项协会、以及商业赛事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为会员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铁人三项运动开展较好,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运动队和各地区协会、俱乐部、业余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确认会员资格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比赛、训练、培训和科研等活动的参加资格;
(四)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与服务;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对为发展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本协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对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三)凡在两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或在两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只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理事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单位联合提出,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铁人三项项目发展和本协会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技术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科研医务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项目推广和发展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协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分支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负责本分支机构工作,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会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享有会徽、会旗、会歌及相关标志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复制、改编、使用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按照相关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0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计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