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余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运动员注册
(一)运动员注册是指运动员登记个人信息和代表单位。
(二)运动员注册由运动员本人向某个业余团体会员提出申请。运动员填写附件二“运动员注册/注册确认/交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后,连同深水合格证(首次参赛的)、体检证明、保险证明等提交至某业余团体会员。各业余团体会员应按规定严格进行审查,确保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
(三)通过审查的运动员,所属业余团体会员须至少于计划参赛时间前一个月,统一通过本协会竞赛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运动员信息,通过本协会审查后,运动员即注册成功。
(四)注册运动员名单将通过本协会竞赛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并随时更新。
(五)非注册运动员不得通过团体会员报名,不得享受团体会员报名参赛费用优惠。
第八条 运动员注册确认
已注册的运动员,如不需要变更代表单位和个人信息,则须在每个“集中注册与交流期”进行注册确认,由所属业余团体会员通过本协会竞赛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确认”操作,通过本协会审查后,运动员即注册确认成功。
第九条 运动员交流
(一)运动员交流是指运动员变更代表单位。
(二)运动员填写附件二“运动员注册/注册确认/交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后,提交至新代表的业余团体会员,该业余团体会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后,填写附件三“业余团体会员运动员交流申请表”,连同运动员填报的“运动员注册/注册确认/交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并提交至本协会审查;本协会审查通过后,将通过竞赛管理信息系统为有关运动员变更代表单位(不需由业余团体会员进行操作)。
(三)各业余团体会员应允许运动员自由交流。
(四)运动员进行交流须遵守与原代表单位的约定,如发生争议,相关运动员和业余团体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运动员个人信息变更
(一)运动员如需变更个人信息,可由所属业余团体会员随时通过本协会竞赛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变更操作。
(二)基本个人信息一经注册不得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
第十一条 集中注册与交流期
(一)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为“集中注册与交流期”,请各团体会员在此期间通过我协会竞赛管理信息系统为新运动员进行“注册”、为继续注册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确认”;接收交流运动员的团体会员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将有关申请文件按时提交至我协会。
(二)在相邻两个“集中注册与交流期”之间,运动员不得进行交流,即不得变更代表单位。因特殊情况运动员失去原代表单位注册资格(例如:团体会员因故注销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经我协会特别批准,转移至其他团体会员。
(责任编辑: 铁人三项协会 )